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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2-12-29
信息名称: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活困难的强直性脊柱炎患者 健康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活困难的强直性脊柱炎患者 健康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协同保障合力,有效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就医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决定在全省开展生活困难的中、重度强直性脊柱炎患者健康救助工作。根据原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强直性脊柱炎健康扶贫工程工作方案》(国开办司发〔2019〕12号)有关工作部署,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

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依托强直性脊柱炎健康乡村项目专项医疗救治资金,对生活困难的强直性脊柱炎患者开展医疗救治,并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救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予以补充救助,帮助生活困难的强直性脊柱炎患者缓解病情,减轻负担,回归正常生活。

三、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范围

健康救助对象须符合以下必要条件:

1.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及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

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罹患中、重度强直性脊柱炎,且达到使用生物制剂规范持续治疗标准。

(二)救助费用保障

对在定点医院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版)》范围内国产生物制剂“注射用重组人II型肿瘤坏死因子受体抗体融合蛋白”的药品费用(包括注射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专项救治资金予以综合保障。中国乡村发展志愿服务促进会通过专项医疗救治资金,对救助对象所使用生物制剂药品费用(包括注射费用,下同)给予补助,补助范围为所使用生物制剂药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补助上限为使用该生物制剂药品费用的20%;如救助对象经上述补助后仍存在使用该生物制剂的个人负担费用,则由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剩余个人负担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三)主要任务

通过确定定点医院、组成救治专家组、制定诊疗方案、完善数据信息、开展医疗救治,有计划地组织救助对象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项目专项医疗救治资金由中国乡村发展志愿服务促进会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负责筹集和管理,用于补贴救助对象接受救治。患者自行在定点医院完成强直性脊柱炎筛查,并申请救治,定点医院在审核其身份信息后,将符合治疗条件的患者(即救助对象)纳入项目予以救治,并做好救助对象相关信息统计工作。救治期间,救助对象应根据病情变化、临床需求定期到定点医院复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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