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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3-01-21
信息名称: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抚医保﹝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01-21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相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辽医保〔202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抚顺实际制定抚顺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月23日起执行。此前相关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抚顺市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价格项目表

2.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




顺市医疗保障局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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