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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3-02-22
信息名称: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文号: 抚医保发﹝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02-22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辽医保办发〔202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开通流程

(一)门诊统筹服务开通流程。符合《通知》要求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申请纳入城镇职工门诊统筹服务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可直接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其他定点零售药店从即日起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抚顺市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医保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经现场验收后完成相关评估工作。通过评估的零售药店,经办机构与其签订医保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期限和定点协议期限保持一致。未能通过评估的,经整改后,可再次申请。零售药店申请新增医保定点时,若同时满足《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相关条件和《通知》要求的,可同步完成新增定点和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二)集中采购账号开通流程。已纳入门诊统筹服务管理范围的定点零售药店,本着自愿原则向市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申请开通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账号。

二、报销结算

(一)报销政策。在省医保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建成前,我市参保人员可通过现有处方流转平台或持纸质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利用处方流转平台或持纸质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参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进行报销。

(二)审核结算。参保人员凭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审核后结算。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协议管理。经办机构要及时和纳入门诊统筹服务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市医保行政部门备案。建立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激励约束机制,对主动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且按集采中选价格销售的药店,在年度服务质量考核时可作为加分项。同时健全退出机制,实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强化“进销存”管理。定点药店应建立完整的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电子台账,所有药品购进、销售明细均应如实录入医保智能监管进销存管理模块,确保可查询、可追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处方管理,留存处方、购药发票和销售单据等相关凭证备查,相关资料保存至少5年。

(三)加大监管力度。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对纳入门诊统筹的定点零售药店监管力度,利用视频监控、大数据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加强医保智能监控规则库建设,严厉打击定点医药机构欺诈骗保等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附件:1.《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辽医保办发〔2023〕1号)

      2.《抚顺市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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