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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3-02-22
信息名称: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更好的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并落实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辽医保办发〔2023〕1号),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政策依据

    本《通知》主要依据《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辽医保办发〔202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开通流程

  1. 门诊统筹服务开通流程。符合《通知》要求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申请纳入城镇职工门诊统筹服务。定点零售药店从即日起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详细填写《抚顺市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医保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完成相关评估工作。

    2. 集中采购账号开通流程。已纳入门诊统筹服务管理范围的定点零售药店,本着自愿原则向市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申请开通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账号。

  (二)报销结算

  1. 报销政策。在省医保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建成前,我市参保人员可通过现有处方流转平台或持纸质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定点医药机构利用处方流转平台或持纸质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参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进行报销。

    2. 审核结算。参保人员凭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按有关规定审核后结算。

   (三)相关要求

  1. 加强协议管理。经办机构要及时和纳入门诊统筹服务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签订补充协议,并报市医保行政部门备案。

    2. 强化“进销存”管理。建立完整的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电子台账,所有药品购进、销售明细均应如实录入医保智能监管进销存管理模块,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3. 加大监管力度。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对纳入门诊统筹的定点零售药店监管力度,利用视频监控、大数据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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