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3-04-06
信息名称: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就抚顺市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宜,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辽医保〔2023〕2号)。并结合抚顺实际,制定抚顺市新增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

二、主要内容

新增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5项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2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省医疗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委制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各市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在省定最高限价以下,按照分级定价原则,制定市及市以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种植体植入费(全牙弓)”等3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标准,执行前按价格管理权限向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备。

取消“种植治疗设计”等1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颜面贋复体种植修复”等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执行标准,执行前按价格管理权限向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备。现有其他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项目内涵,若已包含在15项新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内涵里的,在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时不得同时计费。


附件下载:
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