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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4-07-01
信息名称: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核素治疗病房床位费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延期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核素治疗病房床位费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延期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就核素治疗病房床位费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延期试行有关事宜,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核素治疗病房床位费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延期试行的通知》(辽医保〔2024〕18号)。

二、主要内容

为鼓励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经认真研究,同意核素治疗病房床位费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在申报单位延期试行。

各市要认真落实分级定价政策,对诊察、诊断、经血管介入诊疗和手术治疗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分级定价,各级价格差不低于10%。

本通知附件1-2自2024年7月16日零时起执行,试行期到2026年8月31日;附件3自2024年7月1日零时起执行。申报单位应加强价格公示工作,并按规定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中期评估和延期申请。辽医保〔2021〕72号、辽医保〔2021〕74号、辽医保〔2022〕37号、辽医保〔2022〕69号内项目试行期延长至2024年7月15日。

 

试行的医疗服务项目及列入除外内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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